暑假期間,由於不用上學,有的青少年會找尋短期工作,以便汲取工作經驗、賺取零用錢以補貼書簿費,或預先體驗一下社會生活,但在找尋暑期工時,也要對勞工法律有所認識,這樣就可以避免受人欺騙或受到剝削。
《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工作的問題也作出了規定,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為了達到上述的目的,公約要求各締約國在立法、行政方面採取適當的措施,尤其應規定受僱的最低年齡、工作時間和條件的適當規則,以及規定適當的懲罰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確保這些規則能有效執行。
澳門的《勞資關係法》對就業的最低年齡作出了規定,原則上僱主不得僱用十六歲以下的人士工作;不過,若僱主能事先證明未滿十六歲的童工具有執行相關職業活動所需的良好體格時,則僱主亦可申請僱用十六歲以下十四歲以上的人士工作,但從事家庭服務工作(例如:清潔房屋、烹飪、洗衣服等)除外。
另一方面,法律亦規定僱主應給予為他服務的童工安排適合他們年齡的工作條件,並特別避免對他們的身體、精神及道德發展造成任何損害。如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按每一個有關的童工計算,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至一萬二千五百元;若被發現再犯,罰款的上下限將被提升至兩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資關係法》第38至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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